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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合肥市职工医院(所)管理协会章程

2013年11月8日第七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合肥市职工医院(所)管理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地处合肥市(含四县一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举办的医疗机构自愿参加的专业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贯彻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深化医疗卫生改革,搞好卫生服务,提高企事业医疗机构管理效能和质量。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合肥市卫生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点设在安徽省合肥市安徽氯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医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本会员单位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改革的方针、政策,传达、贯彻卫生主管机关的规划、指示等文件。

(二)    促进医疗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的制度规范和质量管理,定期召开例会,交流经验,沟通信息。、

(三)    搞好管理与医学科技的交流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专业学术活动与学习、训练,不断提高专业人员的学术与管理水平。

(四)    本团体受合肥市卫生局委托,负责企事业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并协助处理会员单位的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维护病人群众和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    为会员单位提供管理、技术动态等咨询服务;参与《中国临床研究》杂志的有关编辑工作。

(六)    加强与省内外城市企事业医疗机构管理组织的联系,交流工作经验和管理信息。

(七)    执行卫生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和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各企事业和社会团体的医疗机构(单位会员),不接纳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的单位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已经当地卫生行政机关审验并登记、核准。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入会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将签署同意入会的申请表一份送申请单位。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例会和各项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学术研究论文推荐给《中国临床研究》期刊,并择优参加华东地区的学术交流会议。

(五)有权向本会反映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医院管理中的问题和建议。

(六)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按规定交纳团体会费。

(三)及时向会反映工作动态、经验和存在和问题,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单位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确定年度或短期(3年)工作目标、计划。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理事长会议制度。理事长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协会日常工作。理事长会议由协会理事长召集,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临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或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定理事会、理事长会议讨论、决议的有关文件,提交会议审议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会费、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等。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单位的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或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3年11月8日第七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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